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聘用岗位、职责、人数
(一)聘用岗位:检察辅助人员
(二)岗位职责:一是负责协助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开展日常工作;二是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招聘人数:2名。
三、招聘对象
(一)聘用对象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安排,爱岗敬业、能吃苦耐劳;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选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男性身高1.65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5米及以上;3.具有剑河县户籍(因学迁出尚未迁回的,凭村、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以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为准,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应届生不得报考);退役军人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师、中职、中专、中技、职高)。5.年龄:18周岁(2006年10月12日以前出生)以上到35周岁(1989年10月12日以后出生)以下。(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并不予聘用
1.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2.曾因不能胜任工作、工作失职等原因被单位予以辞退的;3.曾因在公务员招录、应聘企事业单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4.为取得报名资格伪造有关证件、隐瞒有关事实、编造有关信息的;5.应聘人员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纳入失信名单的;6.其他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情形。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4年10月16日上午8:30—18日下午17:30。
报名时,考生应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二份,并作出承诺。考生填写报名登记表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由考生自行负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录取资格。
报名时,由现场工作人员对考生提供的相关证件、佐证材料原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后收取复印件;同时对考生身高进行查验,不符合报名条件和身高要求的不予报名登记。
2.报名地点: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四楼421办公室。
3.报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
(3)在岗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4)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退伍军人提供);
(5)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二)招聘方式
此次招聘采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人员为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
面试地点: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面试时间:2024年10月30日上午9:00开始。
(三)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拟聘用人数1:1比例,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不合格者不列为考察对象,空缺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进入体检人员根据我院的通知到剑河县人民医院或剑河县民族中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由考生自行负担。体检不合格的从下一名递补,依此类推。体检时间另行通知。(四)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取消拟聘用资格:①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②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③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④已签约或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⑤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⑥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五)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环节出现放弃或不合格等情况的依次递补。(六)聘用审批
经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环节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填写《行政机关单位检察辅助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接收意见、考核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院党组审查,再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手续。检察辅助人员经面试、体检、政审合格录用后,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本院与受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为3个月。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是否续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需续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应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有关手续。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无故超过7天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聘用审批等环节出现不合格或放弃的,按本简章规定程序和条件,从报考该职位考生中依次递补。五、待遇
(一)检察辅助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组成。基本工资为每月3000元,工龄工资为工作满一年5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50元,依此类推。
(二)由本院统一办理聘用人员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纳需工作满一年及以上);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从工资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按全州统一的缴费基数计数,由单位承担。
六、 工作要求及有关说明
(一)纪律监督。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本《招聘方案》解释权属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三)本次选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研究确定。
咨询电话:18785509103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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