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持续引进高学历人才,推进宝清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组织实施2024年高学历人才引进工作。
一、岗位数量
本次计划引进全额事业编制高学历人才49名。
二、对象和条件
(一)引进对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
(二)引进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素质良好。
3.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4.具有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知识结构和良好心理素质。
5.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35周岁及以下(1989年11月20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1984年11月20日以后出生)。
6.具备引进岗位所需学历、专业及其他条件。应在2024年度及以前获得国家承认的符合报名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及其他条件。港澳台地区或海外高校全日制统招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服从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报名
1.双鸭山市及所属县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进入考察体检环节的)。
2.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在职培养的毕业生。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
5.近三年各类招考过程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考纪律行为的。
6.与人才引进单位及主管部门构成回避关系的。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三、政策待遇
(一)住房待遇。对此次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入住期限为5年,5年内个人及配偶、子女名下在县内有住房的应予搬离。若5年期满后仍无住房的,根据本人申请,缴纳一定标准的优惠住房租金,可继续使用人才公寓。引进的人才符合入住条件但未能入住的,给予租房补贴8500元,建立轮候名单,待有空房后安排入住。租房补贴和人才公寓最多累计享受5年。
(二)购房补贴。对此次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的,在县内首次购房的,给予5万元安家费;对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签订5年及以上合同的,在县内首次购房的,给予10万元安家费。
(三)配偶安置。对此次引进的高学历人才配偶有意愿来宝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经其工作单位同意调转的前提下,按工作性质、专业岗位对口原则给予安置;企业人员推荐到县内企业工作;未就业但符合条件人员,可通过签订公益性岗位聘用合同、政府聘用人员等方式解决就业。
(四)子女入学。对此次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来宝入学,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教体局安排入学。
(五)旅游体验。对此次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可享受每年县内景区免费旅游服务一次。
(六)工资待遇补贴。对此次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在试用期满后,经组织考察合格,均给予每月400元的工资待遇奖励,由财政直接代发。
四、引进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4日9:00至11月20日17:00。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网址:https://bq2024rc.ibaoming.net/
(二)初审
报名过程中,由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发布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公告。
(三)组织面试及现场资格复审
此次人才引进工作不设笔试环节,直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资格复审与面试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考察
综合评分排名靠前的考生进入本岗位考察环节,届时将成立考察组进行考察,重点了解考生在校和工作期间表现情况。考察后,确定拟录用人选名单。
(五)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由县委组织部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统一组织在县人民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
(六)公示
体检审核通过后,在网上公示录用人选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应届毕业生需取得毕业资格后办理聘用手续),按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相关工资待遇。本次招聘设定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在此期间不得通过考试(遴选)、调动、借调等方式离开本县。
此次招聘的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2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对新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及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未按时报到或在试用期内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等情况,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要求,视为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后不报到的,在服务期(含试用期)内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需承担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在5年内不得报考我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本计划相关内容由中共宝清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宝清县委组织部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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