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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的公告

黄南州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的公告

为充实我中心工作人员力量,经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同意,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财政供养编外聘用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范围

(一)招聘岗位:

岗位名称

招聘人数

专业

所需资格条件

编制外聘用人员

1

会计类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2年以上会计类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招聘范围

面向本州户籍、本州生源的高校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年龄三十五周岁以下(1989年8月以后);

(七)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相关专业和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聘方式及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聘用”方式,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一)发布公告

在黄南州保障住房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方式、时间和资格审查:

1.本次招聘报名工作采用现场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领取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请到州保障住房中心综合办公室,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并完成报名工作。

报名时间:2024年11月13日-11月15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2.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黄南州保障住房中心负责,并负责向考生做好招聘岗位专业和资格条件的咨询解释工作,报名时需提交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含二维码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等相关资料,否则取消聘用资格。考生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报名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提供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取消考生应聘资格。

(三)笔试及面试

1.笔试内容、时间

(1)此次考试聘用采用笔试和面试方式进行。

(2)笔试内容:住建领域理论知识+党建+财务相关知识。

(3)笔试时间拟定于2024年11月20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4)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2.面试

面试采取单项面试法进行。面试结束后,依据总成绩高低按照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面试时间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体检、考察(政审)

体检标准参照《“三支一扶”人员健康状况要求》执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招聘单位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政审资格并按总成绩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政审工作通过体检人员须由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派出所填写《编制外辅助人员政审表》并加盖公章,对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空缺岗位时,按考试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四、聘用管理及薪酬待遇

(一)聘用管理

1.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政审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选,并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黄南州保障住房中心办理聘用相关手续。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并到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用工合同备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人员按职位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2.聘用人员须遵守工作纪律,执行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以及其他内控制度,同等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薪酬待遇

根据青政[2023]8号文件,执行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1880元。正式聘用后按现行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费用,并按国家变动标准进行调整。

五、联系方式

报名单位:黄南州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电 话:0973-8795527

附件1:“三支一扶”人员健康状况要求

附件2:黄南州人社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报名表

黄南州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1

“三支一扶”人员健康状况要求

有以下疾病或生理缺陷的高校毕业生,不能聘用: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留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以下情况外均不能参加: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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