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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内设机构正职公告

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心理健康、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的防治研究,以及相关国际交流合作。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公开招聘2名内设机构正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及要求的社会在职人员。

二、应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质。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品行;热爱卫生健康、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工作。

(四)无违法违纪等行为,近5年内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及相关事项中无作弊行为。

(五)身心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具有岗位所需的任职条件。

(六)符合五级职员专业技术任职条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满5年。

(七)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回避制度的要求。

(八)应聘人员的任职、工作年限和年龄计算时间截至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官方网站招聘公告发布之日。

三、招聘岗位及人数

招聘内设机构正职(五级职员)2名,岗位为政策研究部处长,精神障碍防治部处长。详见《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内设机构正职需求计划表》(附件1)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截止日期:2024年12月6日24:00。

(二)报名方法:请应聘者填写《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于2024年12月6日24:00前发电子邮件至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招聘专用邮箱(ncmhcdq@126.com)。邮件标题及报名登记表文件名按照“报考岗位+姓名+学历+所学专业+联系电话”格式填写。每名报考者限报考1个岗位。

(三)报考者需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四)资格审查:报名截止后,中心将结合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名单。对于通过资格审查者,将会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通知应聘者参加笔试,未进入笔试人员不再通知。每个岗位笔试的最低开考比例原则上为1:3,如未达到开考比例,将视情况研究决定是否按照实际资格审查合格人数开考。

五、考试

(一)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将根据报名情况组织考试,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二)考试时间和地点将在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官方网站(https://ncmhc.org.cn)公布,请应聘者注意查询。

(三)考试仅在北京设置考点和考场。应考人员须携带身份证、相关学历学位证、相关从业资格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招聘报名表》纸质版1份。

(四)笔试成绩合格(60分以上)者,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排序,按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比例不足1:5的,按照实际笔试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具体事宜在笔试结束后另行通知,未入围者不再另行通知。

(五)考试不收取费用。

六、考察、体检

(一)根据综合成绩(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70%)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考察比例为1:1。由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派员到其所在单位考察。考察包括审核档案及相关证明,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专业能力等。

(二)体检、核查个人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因应聘者自愿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考察人选资格,不再递补。

(四)根据考察、体检,确定拟聘人员。无符合条件的人选取消该岗位招聘。

七、公示、聘用及相关要求

(一)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拟聘人员名单将按规定在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官方网站、卫人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为7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三)招聘公告由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10-64413253)

附件1: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2024年公开招聘内设机构正职需求计划表docx

附件2: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公开招聘报名表docx

国家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中心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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