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关于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街道(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淮组通字〔2023〕57号)第四条第四项“荣誉加分”的规定,
2024-01-1869
返回顶部